有關定期契約勞資糾紛案例索引:
1. 192期p21~26 特定性定期契約可以工作完成為終止日,未經主管機關核備不影響契約本質,高等法院判榮工處確認僱傭關係勝
2. 187期p42~48 試用期間多久視實際情況而定,期間長短可自由約定但不得違反公序良俗誠信原則,高等法院判卓利電子試用三個月終契勝
3. 181期p58~66 基隆警局駕駛試用三個月不合格,當時未適用勞基法得解僱,高等法院判僱傭關係不存在勞敗
4. 175期P73~77 特定性定期契約未核備不當然為無效,連續工作七日以上始有一日例假工資,最高法院判永隆機電僱傭關係追補工資勝訴
5. 173期P69~73 聯意邱復生與記者蔣雅淇訂約,期間提前辭職要罰五百多萬元,高院判蔣雅淇勝訴免付違約金
6. 170期P75~91 是否定期契約非按字面而依事實認定,漢翔航空工業連續簽訂多次定期契約,高院判決應為不定期契約優給資遣費
7. 156期P52~58 甲勞工請育嬰假新竹醫院另僱乙勞工代理,甲勞工申請提前銷假竹醫調乙至另一低職,乙勞方拒絕同意高院判竹醫應補付其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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