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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黃才昱老師

文章編述:言論自由聯盟核心幹部蘇諍 16-2-20.jpg 

 

方中心/南投報導

南投草屯一名駕駛把車停路中央,車上乘客下車買蛋糕,坐後座一名年約6歲女童自行開左邊車門,下車後就往左邊跑,一輛直行機車來不急煞車撞上,女童跌坐在地,對於車主放任幼童自行下車還亂跑的行為,後方目擊駕駛也看不下去,將影片PO網,提醒家長不要害人害己。

原文網址: 女童開左後車門亂跑挨撞 車主下車先罵女騎士 | ETtoday地方新聞 | ETtoday 新聞雲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51106/592284.htm#i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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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汽車駕駛人把車停在道路路段中央,明顯違反交通安全規則第 112 條汽車停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九、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不得停車。



車主放任未滿15歲兒童獨自行動,也明顯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條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兒童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對於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不得使其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至於後面機車撞上兒童,機車騎士是否有民刑事責任,要看機車騎士是否有過失?所謂過失,是應注意能注意,未注意。應注意能注意,無法注意,就沒有過失了。

機車騎士,按照規定速度前進,看見前面不遠處,突然有人開車門下車,緊急煞車還是無法注意,應該不算有過失,學理上稱煞停時間距離 075秒,40公里˙每小時的速度的反應距離+煞車距離 8.2+8.4 公尺=  16.6公尺,換句話說,在16.6公尺以內,怎樣煞車都無法控制,都會撞上,是無法注意因此發生車禍就沒有過失,應該沒有民刑事責任。

如果超過16公尺以外可以安全煞車,但卻發生車禍顯然是應該可以注意前方狀況,卻撞上,表示機車駕駛人有過失。

如果汽車駕駛人是停在路邊停車格,兒童從後車門闖出,發生車禍時,除了前文所述之違反交通安全規則第 112 條,不適用外,其他推論都可以適用。

網友問 ?汽車駕駛人停在紅線上黃線上,是不是有過失?紅線不能停車,違反交通相關法規。黃線上是能夠臨時停車,但要符合規定如附註。

路邊停車要看標線顏色,規定各有不同。交通處罰條例55條,白線:可以靠右停車,但車子不能超過白線跨到車道,跨到車道就屬佔用車道行為,就算白線也會被開紅單及拖吊。紅線:就是禁止停車,禁止時間全天24小時,如有縮短必要,應以標誌及附牌標示。黃線:可臨時停車,引擎不能熄火,停車時間不能超過3分鐘,但晚上8點到翌日上午7點可停車;如有延長或縮短必要,應以標誌及附牌標示,以宜蘭市崇聖街為例,立有禁止停車標誌,除禁止時段外,等同白線可以停車。

違規停車可依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罰款900元,被拖吊的話還要繳600元移置費及每天200元保管費,至少得花1700元。



黃才昱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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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顧問之勞保、勞資、保險、車禍理賠

10多年經驗出書11講師顧問調解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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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r101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