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到廠商吃尾牙,往返途中發生事故,被保險人酒精濃度超過標準,是否職業傷病?

文 / 黃才昱
【台灣法律網】


年關將近,事業單位為表示對員工一年來的辛勞付出感謝,請員工吃尾牙,一向是華人習慣,吃尾牙中常常有喝酒來助興,尤其是來往廠商邀約熱情勸酒,一時控制不住,酒精濃度超過標準,以致於往返途中駕駛車輛發生事故,勞保是否為職業傷病,乃為本文討論重點。本文分三種情形說明

第一種參加自家公司舉辦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台八十二勞 安三字第一四八二九號函釋:﹁勞工於下班後參加工廠尾牙,於返家途中發生車禍受傷,如該項活動非受雇主之命強制參加者,不屬職業災害。﹂本案請依上開函釋 辦理。如果是福委會舉辦,不是雇主辦,當然也不算。有一個實例:83年台灣省訴願決定書認定職業傷害成立其 理由:為原則上某電腦公司係要求全體員工都要參加,是被保險人參加公司所舉辦之活動,應可視為工作之延續。

第二種參加廠商邀請

到廠商吃尾牙,雖然不是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 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將改為合理途徑),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卻是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10條規定視為職業傷病被 保險人經雇主指派參加進修訓練、技能檢定、技能競賽、慶典活動、體育活動或其他活動,由日常居、住處所或就業場所出發,至活動完畢返回日常居、住處所或就 業場所期間因雇主指派之活動及合理途徑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參加廠商邀請就是經雇主指派參加其他活動,如不考慮酒精因素,視為職業傷害。

第三種 酒精經濃度超過標準

雖然同一準則第18條六款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 準、吸食毒品、迷幻藥或管制藥品駕駛車輛者不得視為職業傷病,但是同準則第14條被保險人利用雇主為勞務管理所提供之附設設施,因其缺陷發生事故而致之傷 害,視為職業傷害。因為雇主期待被保險人與廠商喝酒,建立關係,酒精濃度超過標準,乃是勞務管理缺陷所預期產生結果,所以要求酒精不要過量,為可行辦法。

雇主如果要規避風險 ,最好事先與勞工事先簽訂書面契約,不得喝酒,如事故與雇主無關等文字,否則,依經驗以及社會常理都是雇主默視承認應允喝酒的。

喝酒事故,影響自己及他人安全太大,酒後開車的罰款也將提高由現行的三萬元以下,將提高為十五萬元以下。如果真的要喝酒又不想發生事故,請廠商的同事當駕駛人接送回家,一來避免是否職業傷病的爭議,二來也響應交通部代理駕駛的政策。

勞資人資管理顧問公司總經理 黃才昱12-1-20.jpg 
勞務士協會候補理事扶輪社 公協工會講師
中華中小企業經營輔導專家協會理事
榮登管理雜誌 500企管講師  收集案例3-4000件
台北市中小企業榮譽指導員
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台北縣市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委員
著作:勞資爭議處理與預防實務(永然11版) 職災勝經
勞保勞基勞安解釋令(編輯)  車禍權利500問
電話:0939-214581  微信lab555444

arrow
arrow

    car101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