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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黃才昱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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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述:言論自由聯盟蘇諍

2015-06-17 03:02:08 聯合報 記者游振昇/台中報導

綠燈直行撞車,有無過失?台中一、二審判決不同調。王姓男子開小貨車行經路口,依綠燈直行,卻撞上闖紅燈的機車騎士,騎士死亡,一審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王男徒刑2月,他不服上訴,自認沒疏失,二審改判他無罪。

 

一審法官認為,他雖綠燈直行,仍可注意左前方有機車接近,有充分時間避免發生車禍;二審法官說,被害人停等紅燈時從車陣中突然衝出,小貨車司機不可能在短時間內反應閃避,難苛責他應注意而不注意過失,此案可再上訴。

 

在交通事故除了遵守交通規則外,還要做好緊急處理,防範事故發生或擴大,如2011年6月25日TVBS新聞:台北市一名婦人,騎單車出門買菜,因為闖紅燈,被貨車撞傷,檢方卻認為,意外發生時,肇事司機有遵循路權規定,也緊急煞車,已經盡到注意義務,裁定不起訴。因為有做緊急煞車的緊急處理。

 

相對 ,如果很長距離, 有充分時間可以做好煞車動作 , 雖然是綠燈有路權 沒有做好緊急處理 ,所以一審法官說,別人違規事實明顯,但自己仍有充足時間可採適當措施避免發生車禍,不能以信賴別人會遵守交通規則為由,免除自己責任。

 

如果經過反應時間距離 煞車的過程 = 反應時間 (空走距離) + 煞車時間 (煞車距離)根據汽車行駛距離及反應距離一覽表:認為駕駛人煞車的反應時間為四分之三秒,依該路段(假如本案是)四十公里的速限,反應距離為八點三二公尺;而煞車距離因路面摩擦係數不同而異,該路段煞停距離約需七點四到九公尺。

 

所以在四十公里的速限 ,至少要應距離為八點三二公尺加上七點四到九公尺十五公尺, 即十五公尺七以上, 仍然無法控制車禍發生,法律不能強人所難。因此二審改判無罪。

 

類似案子也是闖紅燈被撞死 肇事者無罪【2008/07/25 聯合報】

台 北市林姓男子去年騎乘重型機車到宜蘭玩,在蘇澳鎮路過蘇澳鎮頂寮路交岔路口時,撞到騎乘機車的李姓老翁,李姓老翁傷重不治。檢察官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林姓 男子,但法官認為是李翁違規闖紅燈,法官也直指檢察官起訴的車禍事故,不能單單引用有如「帝王條款」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即「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也該客觀考量駕駛人是否具有充足反應時間。林姓男子並無具體過失責任,判他無罪。


以上都是個案之判決,本文只是說明。重點在有路權下,發生緊急事故是否緊急煞停動作 , 如果經過反應時間距離煞停動作,仍然無法避免事故發生, 不考慮其他因素,加害人可能無過失 。

勞資人資管理顧問公司總經理 黃才昱
勞務士協會候補理事扶輪社 公協工會講師
中華中小企業經營輔導專家協會理事
榮登管理雜誌 500企管講師  收集案例3-4000件
台北市中小企業榮譽指導員
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台北縣市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委員
著作:勞資爭議處理與預防實務(永然11版) 職災勝經
勞保勞基勞安解釋令(編輯)  車禍權利500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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