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2/05 聯合報報導,71歲老翁羅文政去年11月20日晚上駕無照拼裝車在新竹撞上無照駕機車的莊姓男子,莊男死亡;最高法院依過失致死、肇逃致死罪,判羅應執行1年2個月確定。
本件車禍加害人,是駕駛拼裝車,而拼裝車因為無法取得牌照,所以無法買強制險,因此沒有買強制險,是不是受害者就不能要求理賠?
依照強制汽車保險法第 40 條,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
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
因此本案的重點是拼裝車是否為汽車,強制汽車保險法第 5 條本法所稱汽車,係指公路法第二條第十款規定之汽車及行駛道路之動力機械。只要動力機械即可所以拼裝車也算汽車 所以可以理賠死亡。而最新標準就是最高賠償200萬元, 希望受害者家屬不要放棄自己權利。
公路法第2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十、汽車:指非依軌道或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
勞資人資管理顧問公司總經理 黃才昱
勞務士協會候補理事扶輪社 公協工會講師
中華中小企業經營輔導專家協會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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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中小企業榮譽指導員
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台北縣市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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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勞基勞安解釋令(編輯) 車禍權利500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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