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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綠燈直行,撞死闖紅燈者 ,一有罪,一無罪? 7-15 441194954535.jpg 

蘋果日報2006年 09月06日 【楊永盛、吳傑沐╱苗栗報導】苗栗縣一處路口因機車騎士闖紅燈,被綠燈直行的廂型車撞死,雙方和解不成,廂型車駕駛被控過失致死刑責,原本獲不起訴處分,但原告不服聲請再議,結果被告駕駛不但被起訴,日前還被苗栗地院判刑四個月。

【聯合報╱記者游振昇/台中報導】2011.07.19張姓婦人開車撞死闖紅燈騎自行車的李姓男子,苗栗地院一審依過失致死罪判刑二月,檢察官認為太輕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昨改判無罪定讞,理由是,張婦有優先路權,沒理由要緊急煞車避讓違規自行車。

兩案放在一起比較很多相同,都是在同一縣發生, 都是上訴以後到高院改變原有判決, 無罪變更為有罪,有罪變更為無罪,當然都是綠燈撞死闖紅燈.卻是 一個有罪, 一個沒罪.

前者承審法官蔡志宏表示不因行為人享有絕對路權與否,就能免除或降低對其他用路人生命、身體的注意義務。後者法官卻說有優先路權,可見路權不是絕對的 .重點在後者法官認為張婦只有一點六秒的時間反應,從感知、判斷、鬆油門、踩煞車,就算張婦要避讓,也沒有充足時間.

行車有一般注意義務如遵守交通規則,也要有特別注意義務即遇到他人違規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如採緊急煞車 ,但是採煞車在從感知、判斷、鬆油門、踩煞車所產生的反應時間距離以及制動距離內,仍然發生,應該是無罪.

換 句話說,我方是綠燈,路很寬,明明很遠就看到對方闖紅燈,可以安全煞車避免傷害發生卻沒有做 ,雖然有優先路權 ,但是沒有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讓傷害不違反本意而預見其發生。刑法第十三條規定第二項其所謂「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 ,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本意」,刑法第二項第 14 條「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可以參考.

最高法院: 對方之違規事實已極明顯,汽車駕駛人應有充足之時間可以採取適當之措施,以避免發生交通事故之結果;否則遵守交通法規秩序之汽車駕駛人,對於對方因違反交 通法規秩序之行為所導致之危險結果,即無注意防免之義務,並得以免負過失責任(參照88年度台上字第7404號判決意旨)


勞資人資管理顧問公司總經理 黃才昱
勞務士協會候補理事扶輪社 公協工會講師
中華中小企業經營輔導專家協會理事
榮登管理雜誌 500企管講師  收集案例3-4000件
台北市中小企業榮譽指導員
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台北縣市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委員
著作:勞資爭議處理與預防實務(永然11版) 職災勝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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