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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衝到對向車道,判對方負擔車禍賠償6成過失,不同看法

文 / 黃才昱
【台灣法律網】


    2010.04.07聯合報報導2名女大學生2年前騎機車到阿里山看日出,下山時因機車失控滑向對向車道,2人起身逐漸恢復蹲坐或站立時,與呂姓男子所開轎車相撞,2女重傷死亡;家屬請求損害賠償。嘉義地方法院審結,認為呂姓男子應負擔60%過失責任

    筆者研究車禍處理10多年,深深覺得不合理,過失主因應該是兩位女大學生駕駛失控,滑向對向車道,超速只是次因,有個方法證明:去除該項因素,是否仍發 生,如果仍發生,至少為主因,既然失控,只要有他車接近,他車無超速,,也會撞到他車,所以失控滑向對向車道是必然因素,而超速只是縮短時間而已,試問去 除失控滑向對向車道因素,單純超速,不一定仍會發生車禍,由此證明筆者應為真。

    侵入對向車道後倒地,2人起身逐漸恢復蹲坐或站立時,呂姓男子所駕轎車閃避不及而撞擊,法官用民法第191-2條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 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筆者認為在路段中不應該有障礙物,有障礙物 應該放警告標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汽車(機車也是汽車依種)發生故障不能行駛,應即設法移置於無礙交通之處。該故障車輛在未移置前或移置後均應 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明文規定.機車逐漸恢復蹲坐或站立時,尚未放置車輛故障標誌就被撞,試問正常駕駛,如果也會撞上,就與超速無關,所以要看其車速與兩車 間距離及是否有緊急避難煞車動作綜合判斷。

    車撞人,車不一定就有錯,要看路權,並不是車撞人就要賠人,本案是機車,先失控滑向闖入對向車道,路權本來就應該對向車道,如2008-10-20自由時報撞人的死了未走斑馬線行人賠騎士357萬可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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