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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燈與車前狀況判決

文 / 黃才昱
【台灣法律網】


    101年8月5日自由時報游姓男子駕車在路口等候,見綠燈亮,立即起步,卻將騎單車搶黃燈、正穿越馬路的江男撞成骨折,游男自辯擁有「優先路權」,無過失責任,但高等法院認定,游男未隨時注意車前狀況致釀車禍,違反交通規則,依過失傷害罪判他拘役50天,可易科5萬元罰金,本案定讞。

    未注意車前狀況幾乎成為帝王條款,法官用應注意而未注意判決有過失,事實上,有法院針對注意車前狀況有另外看法,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交簡上字第8號被告既然是綠燈直行,本於交通法規之信賴原則,被告本可以信賴任何人都會遵守交通規則。換言之,我們不能假設其他交通參與者會違規,否則綠燈不能行、紅燈不能停,交通秩序將無以維持。而被告在綠燈直行通過該十字路口之前,被告無從預期陳**會闖紅燈,被告也沒有義務揣測別人違規而預作防備。

    但是交叉路口,綠燈直行,路很寬,遠遠就看到有人闖紅燈,可以注意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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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可以煞停而不煞停,發生事故,2006年9月6日蘋果日報綠燈直行撞死人 判4月,蔡志宏法官表示闖紅燈固然是違規行為,依法卻不一定要承擔交通事故的所有責任,《刑法》過失致死罪對生命權保護,不因行為人享有絕對路權與否,就能免除或降低對其他用路人生命、身體的注意義務。

勞資人資管理顧問公司總經理 黃才昱
勞務士協會候補理事扶輪社 公協工會講師
中華中小企業經營輔導專家協會理事
榮登管理雜誌 500企管講師  收集案例3-4000件
台北市中小企業榮譽指導員
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台北縣市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委員
著作:勞資爭議處理與預防實務(永然11版) 職災勝經
勞保勞基勞安解釋令(編輯)  車禍權利500問
電話:0939-214581  微信lab555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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