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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假的假 ,是偽造文書?可以開除?

工作好累掰母逝 5天喪假【聯合報╱記者白錫鏗 /台中報導】2013.10.23

張姓男子因工作勞累,在網路下載醫院的空白死亡證明書,偽造母親死亡向公司請五天喪假,公司遂將張母健保退保,不知情的張母去年底就醫,發現被退保,此事才穿幫,張因此吃上偽造文書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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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假的假 ,是偽造文書?開除還是資遣?

曾經有案例:用假藥袋當證明成功請假 ,依偽造文書將她判刑兩個月史上最貴藥袋 美女部落客付出18萬代價【聯合新聞網╱綜合報導】       2011.10.12 01:35 pm

至於是否開除, 勞基法

第12條(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十三條,有期徒刑是主刑的一種,期間是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美女部落客付出18萬代價含律師費 易科罰金

所以不能用勞基法第12條第三款 ,因為 准易科罰金.

 

 第四款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一般要先訂有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而且情節重大者 在拙著 勞資爭議處理與預防實務(永然11版)
有一篇 何謂「情節重大」? 歡迎參考

 

有的以雇主損失計算 ,最多只是算曠職 , 曠職就要參考 同條第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一個請虛假的假 在勞基法第12 其中幾款 是否可用其中一款, 要小心使用,以免開除不成 ,勞工請求僱傭關係存在,那雙方就可能進入爭議,訴訟.程序.

勞資人資管理顧問公司總經理 黃才昱

 勞務士協會候補理事扶輪社 公協工會講師

 中華中小企業經營輔導專家協會理事

 榮登管理雜誌 500企管講師  收集案例3-4000

 台北市中小企業榮譽指導員

 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台北縣市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委員

 著作:勞資爭議處理與預防實務(永然11) 職災勝經

 勞保勞基勞安解釋令(編輯車禍權利500

 電話:0939-214581  微信lab555444

郭錦帆0936-371-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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