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疾病在有其他符合意外事故之危險發生時產生競合情形,保險人拒賠理賠金,被保險人如何主張權利行使救濟?

2、被保險人實為意外傷害住院治療,惟最終死因為其他倂發症,保險公司以醫院開立之死亡證明書,記載死亡方式為「病死或自然死」而拒賠,受益人或繼承人要如何行使救濟權?

3保險法第131條所謂「非由疾病引起」,究其真義為何?您要懂!

4被保險人於損害發生時,如有產生原因之競合,要如何善用「不包括除外佔優勢原則」來對抗保險人!報您知!

5受傷後再因病死亡,遭拒賠,您要如何行使救濟?一定要知!

 

黃才昱0939214581郭錦帆0936-371-248

 

 

 勞務士協會候補理事扶輪社 公協工會講師

 中華中小企業經營輔導專家協會理事

 榮登管理雜誌 500企管講師  收集案例3-4000

 台北市中小企業榮譽指導員

 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台北縣市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委員

 著作:勞資爭議處理與預防實務(永然11) 職災勝經

 勞保勞基勞安解釋令(編輯車禍權利500

  微信lab555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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