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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天媒體報導蔡正元先生與一對母子,發生交通事故,但蔡正元先生並未下車察看,下令司機將車子開走
,目前已遭受害者控告公共危險、毀損、肇事逃逸和誣告等罪。

我們從刑法角度,我們來檢視蔡正元先生是否肇事逃逸?

刑法第 185  條之 4, 肇事逃逸罪係用以處罰明知肇事致人死傷而未盡救護義務之責及企圖脫免責任之人,故本罪屬故意犯,構成要件乃肇事致人死傷後之「故意逃逸」行為,因此必須就客觀事實判斷,車輛駕駛人是不是明知有人受傷,不去救護駛離現場後,才會構成肇事逃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交訴字第345號「如駕駛人對於危險之發生有所認識,明知發生車禍,並知悉車禍有人受傷害或死亡之可能,仍駕車離去,始足認定有肇事逃逸之犯意;若行為人不知其已肇事並致人死傷,縱然離去,亦因欠缺犯罪構成要件之故意,而不能以本罪相繩。 」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交上訴字第179號判決也強調,「於肇事後,對於被害人不施加救護而逃逸,始克成立。」

如果肇逃以後心不安自首或和解,比較容易獲緩起訴或緩刑。如婦肇逃心不安自首獲緩起訴(自由時報2006年01月27日)  。

如果有人擋在車前 駕駛人看到沒有煞車 還一直撞過去,就是故意 也就是殺人;如果太近 煞車不及 在正常速度煞車也會撞上去 雖然有體傷死亡 因為沒有違反交通規則 沒有過失。

一般車輛撞傷物品如別車輛只是民事賠償但是故意造成物品損壞可能造成毀損罪要證明肇事主是故意的,這是很難的因為肇事主的車子也損害所以難以成立。

本案相關法規如下:

刑法第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2、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千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同條第4項:「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勞資人資管理顧問公司總經理 黃才昱
勞務士協會候補理事扶輪社 公協工會講師
中華中小企業經營輔導專家協會理事
榮登管理雜誌 500企管講師  收集案例3-4000件
台北市中小企業榮譽指導員
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台北縣市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委員
著作:勞資爭議處理與預防實務(永然11版) 職災勝經
勞保勞基勞安解釋令(編輯)  車禍權利500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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