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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撞人要賠人,那可不一定

文 / 黃才昱
【台灣法律網】


最近一則新聞,林姓行人推車酗酒在行人穿越道其100公尺範圍內穿越,被酒駕的吳姓機車騎士反應不及撞上,兩者都酒精濃度超過0.55,吳姓機車騎士死亡,法官判林姓行人依公共危險、過失致死法辦起訴,判1年2月,並賠吳姓家屬357萬元。
 
一般認為大車撞小車,大車賠小車。車撞人,車要賠人,為何本案撞人沒事,被撞還要賠,乃是路權關係,路權一般除要看是否違反交通法規並考慮違反交通法規對事故發生有無因果關係,如果有,就要負過失責任。如果兩造都有責任, 就要看相對比例來區分肇責。

本案林姓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4條,使吳姓機車騎士反應不及撞上,由於林姓行人違反交通法規致吳姓機車騎士死亡有因果關係,所以要負肇責。吳姓機車騎士雖然酗酒但是除掉酗酒因素,還是會撞到違規行人,所以與酗酒因素無關。

至於機車騎士遠遠就看到前面就有車或人,沒做緊急防止危機動作如煞車等還撞上去,本案就翻盤。本案做緊急煞車也是無法避免,並舉證,當然沒罪。

如某判決在記載在很寬交叉路口上,綠燈駕駛人撞上闖紅燈駕駛人,被判刑並賠錢,原因他沒做緊急防止危險動作,此時生命就比違規更重要。
 
參考法條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4條 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
一、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 行人穿越 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 不得在其100公尺範圍內穿越 道路。

勞資人資管理顧問公司總經理 黃才昱
勞務士協會候補理事  扶輪社 公協工會講師
中華中小企業經營輔導專家協會理事
榮登管理雜誌 500企管講師  收集案例3-4000
台北市中小企業榮譽指導員
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台北縣市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委員
著作:勞資爭議處理與預防實務(永然11) 職災勝經
勞保勞基勞安解釋令(編輯車禍權利500
電話:0939-214581  微信lab555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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