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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調解,兩造三方某一方可以只跟一方調解 ,另一方不調解?

文 / 黃才昱
【台灣法律網】


昨天02月10日蘋果日報刊出桃園市調解委員調解書因兩造三方車禍糾紛,聲請人陳先生只願與其中一名車禍當事人和解,但調解書內文卻以「兩造三方」的字眼,註明互不求償,第三方就據此拒絕賠償。律師指出,調解書文意不夠明確惹爭議,民眾可訴請法院宣告無效。

車禍糾紛幾乎大多要上鄉鎮市調解會調解,而且調解會以車禍最大宗,一般車禍以兩造雙方最常 見,但是有可能親友搭載與他方發生車禍,產生兩造三方問題。即乘客與其駕駛人,雙方駕駛人,對造與乘客之三角關係,顯得錯綜複雜。曾經就發生未婚男方載其 女友與他造發生車禍,造成女友傷害,因為雙方家庭介入,看法不一致,而男方又與對方和解成立,造成雙方感情破裂,從準親家變冤家。那麼,兩造三方一方可以 只跟某一方調解成立,與另一方不調解成立?

如果以新聞來看,似乎可以訴請法院宣告無效。但是,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更字第14 號民事判決案情經過略述:警員騎輕型機車載女友與重型機車發生車禍,重型機車騎士傷頭部成為植物人復健治療中,警員遭起訴兩位騎士調解成立付賠償金案結, 女友提告法院判被告免賠訴訟費用原告負擔

法官依民法第274條規定,「因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清償而債務消滅者,他債務人亦同免其責 任。」本件訴外人丙○○(即警員)及被告丁○○(他造)之過失行為,造成原告(即警員女友)之損害12,608元,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惟查原告於97年 12月16日本院審理時供稱:「丙○○已與原告和解,已經支付原告50萬元。」是原告得請求賠償之金額,因連帶債務人丙○○之給付原告50萬元,本件之損 害賠償債務業已消滅,被告丁○○同免其責。

雖然該法官與律師看法不一致, 這也是常見的事 ,訴訟還是要找專業律師協助才是。

勞資人資管理顧問公司總經理 黃才昱
勞務士協會候補理事扶輪社 公協工會講師
中華中小企業經營輔導專家協會理事
榮登管理雜誌 500企管講師  收集案例3-4000件
台北市中小企業榮譽指導員
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台北縣市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委員
著作:勞資爭議處理與預防實務(永然11版) 職災勝經
勞保勞基勞安解釋令(編輯)  車禍權利500問
電話:0939-214581  微信lab555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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