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雙方對勞動檢查應有之認識

文 / 黃才昱
【台灣法律網】s6-5.jpg 


所謂檢舉,一般是雇主對勞工法令不了解或故意,而使勞工受到不平或法律上應有之待遇,既而向相關單位檢舉之動作。

勞工檢舉管道之優缺點已由拙著分析過,檢舉內容對於人、事、物、時、地,要清清楚楚,必要時配合其他物證,最好自營留一分作備用,勞檢所有一份勞動檢查表,可惜內容無職災或不當解僱,略嫌不周。

當 勞檢所人員到事業單位做勞動法令檢查時,事業單位有權要求檢查員出示檢查證,但是對他要客客氣氣,好像貴賓一樣,(因為他們免費指導事業單位有些不合勞工 法令之處,使之合法,保障勞工,避免雇主將來更大的損失),你對他好,他也就對你好,「互相嘛」。既然要對你好,只好對勞工檢舉之事或無相關證據,或無法 查明之事,只好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了(勞工檢舉相關事情有物證,又有人證,人、事、時、地、物,描述詳詳細細,檢查員若仍不盡責,可再往上報檢舉勞動檢查 員),若對事業單位連續拒絕檢查員檢查,他會找警察機關上門來拜訪來做強制檢查,那時候,連許多勞工沒檢舉的,一起動手檢查,而且會在勞檢所留下黑名單記 錄,以後一有事情,就來找你,何必呢?

當勞動檢查時,要索取相關不利資料時,若相關人員不在場,找不到資料時,跟檢查員說一聲抱歉,說等相關人員回來,一定跟檢查員講,不會讓他白跑一趟,再用這段時間,做一些改善的動作,表示有意配合法令。

檢查時,檢查員要求提供任何文件或資料時,得請求掣給收據,並可詢問拿這些資料,文件做什麼用,而檢查員問一些事情,必須有問有答,不可多言,記得檢查員檢查完畢後,要感謝光臨指導,並送到門口,好像貴賓一樣招待,他在勞動檢查會談記錄上自然會斟酌的。

勞資人資管理顧問公司總經理 黃才昱
勞務士協會候補理事扶輪社 公協工會講師
中華中小企業經營輔導專家協會理事
榮登管理雜誌 500企管講師  收集案例3-4000件
台北市中小企業榮譽指導員
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台北縣市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委員
著作:勞資爭議處理與預防實務(永然11版) 職災勝經
勞保勞基勞安解釋令(編輯)  車禍權利500問
電話:0939-214581  微信lab555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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